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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北京7月1日訊 記者黃潔 因三星N7102型號手機無法實現其廣告中所宣稱的“在世界範圍內無障礙使用”,被50餘名消費者以虛假宣傳為由告上了法院。記者今天從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瞭解到,此案被一審法院受理後,被告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星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被法院駁回後,又就管轄問題向三中院提起了上訴。
  據瞭解,日前,有50餘名消費者起訴稱,三星N7102型號手機的廣告材料中宣稱,該型號手機支持雙卡雙待,並支持頻段為WCDMA:850MHZ、900MHZ、1900MHZ、2100MHZ;GSM:850MHZ、900MHZ、1800MHZ、1900MHZ,並號稱在世界範圍內無障礙使用。但消費者在使用該型號手機的過程中發現,該產品WCDMA小卡槽不支持850MHZ、1900MHZ頻段,GSM大卡槽亦不支持850MHZ、1900MHZ,無法實現北美、香港等地的國際漫游,致使消費者購買手機的目的無法實現,給購買者造成諸多不便和一定經濟損失,三星N7102型號手機宣傳已構成虛假宣傳。且三星公司在事發後未向公眾進行任何告知,也未履行缺陷產品召回義務,消費者多次向三星公司及手機運營商反映上述問題,要求依法解決,均遭拒絕。為此,消費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三星公司退還消費者手機購機款並支付一倍賠償款。
  一審法院受理該案後,三星公司提出管轄異議,其認為公司目前沒有收到任何證據材料證明三星公司實施了原告所訴稱的行為,談不上侵權。且三星公司不是涉案產品的生產單位,也不直接面向消費者銷售產品,不應當成為被告。此外,即便假定存在消費者訴稱的侵權行為,那該行為也是在涉案手機的生產、銷售過程中發生的,涉案手機的生產地在廣東省惠州市。故三星公司請求將本案移送廣東省惠州市或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被告三星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陽區,一審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綜上,裁定駁回三星公司的管轄權異議。
  隨後,三星公司不服一審裁定,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理由與其一審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的理由相同。
  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原標題:三星手機被消費者狀告虛假宣傳 三星公司提管轄權異議被駁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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