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孫思婭)昨天記者獲悉,51歲的男子張雲為了給30多人違規辦理北京市戶籍,行賄民警150多萬,被市一中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
  51歲的張雲,案發前是北京市教育考試招生服務中心員工。據檢察機關指控,2000年至2006年間,張雲先後請托時任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河北派出所、城關派出所的戶籍民警劉某某,為喬某等30餘名非京籍人員違規辦理北京市戶籍,並給予劉某某賄賂款共計人民幣150餘萬元。
  昌平法院一審認為,張雲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情節特別嚴重,已構成行賄罪;張雲通過行賄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又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且屬情節嚴重,應當與行賄犯罪實行數罪並罰。因此,一審以行賄罪,判處他有期徒刑10年;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
  一審宣判後,張雲提出上訴,稱其不知道劉某某違規辦理戶籍,也不知道給予劉某某錢款的行為是行賄,原判量刑過重。張雲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為,張雲和劉某某之間也不具有買賣戶籍的共同故意,其行為不構成行賄罪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不應實行數罪並罰。
  二審法院認為,喬某等人不僅向張雲提供了辦理戶籍所需的詳細的個人身份信息,還給予了一定的好處費,結合張雲給予劉某某巨額錢款的事實,足以認定張雲意圖請托劉某某通過非法途徑辦理戶籍的主觀目的,其對本人的行為性質具有權錢交易的本質應當具有明確的認知。因此,張雲不僅在主觀上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客觀方面亦實施了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符合行賄罪的構成要件。而且,張雲在幫助他人違規辦理戶籍的同時還扣留、收取好處費的行為又符合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應實行數罪並罰。
  最終,市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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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私刻公章辦京籍遭丈夫舉報
  京華時報訊(記者錢衛華通訊員張建銀)女子李某與北京市民張某再婚滿2年後準備將戶口遷入北京。為了省路費,李某花300元買3枚假公章,偽造戶籍遷出手續將戶口遷入北京。此後,李某被丈夫舉報。記者昨天獲悉,李某因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被昌平檢察院提起公訴。
  李某4年前與現任丈夫張某再婚。去年4月,李某通過小廣告聯繫到辦假證人員,花300元買到偽造的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戶籍專用章、中心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章和中心街道辦事處章3枚公章。李某拿到假公章後,在家裡自己打印了相關證明材料並蓋上假章。不久,李某的戶口順利遷入北京。
  此後,李某和張某因經常吵架感情不好,張某遂向警方舉報了李某。  (原標題:男子行賄150萬包辦30餘人京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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