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記者 言瑩
  中途安排購物不得影響團隊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郵輪旅游應當使用中文合同、船票和說明,“農家樂”適當放寬住宿的準入條件……昨日,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聽取 《上海市旅游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說明和審議意見報告,對旅游購物、郵輪旅游、網絡旅游和農家樂等熱點做了新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以下簡稱《旅游法》)於2013年4月25日出台,而《上海市旅游條例》 中存在與其不一致的內容,需要按照法制統一原則進行修改。此次《修正案(草案)》共24條,其中8條為新增條款。主要內容包括促進旅游業管理體制完善、加強對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以及新興旅游業態的促進與規範等三個方面。
  安排旅游購物擬簽合同
  部分旅行社存在的為了吸引、招徠旅游者,以不合理的低價進行招徠,再在旅行途中誘騙旅游者購物或參加另行付費項目來獲取利潤的現象屢見不鮮。對此,《旅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游法》出台後,旅行社對其中的“協商一致”要求難以把握。此次《修正案(草案)》從保護雙方利益角度出發,對《旅游法》進一步細化,規定旅行社為旅游者安排購物或另行付費項目,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書面合同,這將成為雙方協商一致的證據。市旅游局局長楊勁松解讀:“該書面合同既包括出發前雙方簽訂的旅游合同相關條款,也包括在旅游途中所做的補充書面約定。”
  《修正案(草案)》還規範了旅行社安排購物應當遵守的行為規範:一是不得影響同一團隊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 二是不得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三是具體購物場所、另行付費項目經營場所向社會公眾開放; 四是事先向旅游者明示具體購物場所、另行付費項目的基本信息及可能存在的消費風險。
  郵輪旅游須提供中文船票
  新興旅游業態蓬勃興起,郵輪經濟是上海旅游業發展的機遇和優勢。楊勁松說,預計到2015年,上海將達到出入境郵輪300艘次,郵輪旅客100萬人次的規模。
  上海港日益吸引豪華郵輪集中運營的同時,郵輪旅游的經營規範和旅客的合法權益保護問題也日益受到關註。比如,部分旅游者拿不到船票,或者拿到船票但船票背面只有英文條款,旅游者難以讀懂,還有郵輪公司為自己設定了過多免責條款,我國目前缺乏郵輪旅游的相關法律法規。
  對此,《修正案(草案)》規定,要保障游客知情權,郵輪公司、旅行社應當使用中文文本的合同、船票和服務說明,規定郵輪公司、旅行社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旅行者註意民事責任與義務、免責事項、法律救助渠道等內容。
  規範網絡旅游經營許可
  以“攜程”、“驢媽媽”等為代表的網絡旅游經營者迅速崛起,但同時網絡欺詐、非法經營旅行社業務等現象與日俱增。
  按照《旅游法》規定,通過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此次,《修正案(草案)》解釋了旅行社業務,具體包括經營包價旅游、代理銷售包價旅游合同、委派領隊或導游、代辦旅游簽證(簽註)等。規定通過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取得旅行社經營許可證,併在網站首頁顯著位置標明。為了便於分辨許可證等信息的虛實,《修正案(草案)》 還規定網站應當與旅游主管部門聯網認證。
  完善農家旅游監管制度
  《旅游法》規定,城鎮和鄉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條件依法從事旅游經營,其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楊勁松說,本市農家旅游經營面臨市場準入條件模糊和監管缺位的問題。在前期專題座談會上,各行業主管部門談到,餐飲應取得餐飲許可證,但住宿方面準入和管理方式是否區別於旅館存在爭議。“如果執行旅館業的準入和管理制度,無異於全面限制農家樂發展。”楊勁松說。在準入方面,將以規劃為龍頭,適當放寬住宿的準入條件,並完善事中事後監管制度。
  《修正案(草案)》規定,從事餐飲、住宿等農家旅游經營,要符合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編製的農家旅游專項規劃,並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月收入低於5000元免徵營業稅。另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另行制定市政府規章。但客房數、經營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仍執行國家和本市旅館業管理制度。  (原標題:農家樂住宿準入條件擬適當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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