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彥
  刑訴法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檢察機關對刑罰執行監督的內容、方式,在更高層次和水平上完善了監所檢察的司法職能,為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創造了更加有利的法治環境。檢察機關要在圍繞日常監督和偵查辦案兩大主題的基礎上,進行理念變革與制度更新,以消弭制約監所檢察監督職能發揮的障礙,適應監所檢察工作新形勢。
  強化五個意識
  強化五個意識,是充分履職的邏輯起點。
  強化全面監督意識。傳統監所檢察業務如日常監督工作不僅要規範和加強,新增業務,特別是刑訴法對監所檢察的新增業務更要抓好。目前,傳統業務和新增業務確實存在開展不全的問題,因此,有必要對整個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依法監督、規範監督,確保監督到位,不漏項。
  強化全程監督意識。刑罰執行,從交付、監管、變更,包括“暫予監外執行”等各個環節都要納入檢察監督視野,做到監所檢察監督工作全覆蓋。對監管活動,包括“大牆內”的、“大牆外”的,從起始階段到結束的各個環節,都要納入監督的範圍,以保障國家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的順利進行。
  強化合力監督意識。從檢察機關內部講,上下級檢察院之間、檢察院內部各相關職能部門之間,要建立和完善相關的對接協調機制。就外部來講,要與法院、公安、監管部門建立銜接對接機制,打通溝通配合渠道,進一步細化、實化相關機制和制度,借力推進監所檢察工作,保障監督取得實效。
  強化敢於監督意識。監所檢察與被監督單位的總體目標是一致的,就是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和法治權威。但監督者與被監督者工作職責和崗位要求是不同的。監督不是越俎代庖,要依法履職、理直氣壯地依法開展監督工作。否則,就是失職、瀆職,有損檢察機關的形象。要按照最高檢的要求,堅持理性、平和、文明、規範執法,註意工作方法,力爭好的監督實效。
  強化問題意識。工作發展不平衡,履行職責不均衡,存在一些薄弱環節,是監所檢察工作客觀存在的問題。要搞好工作就要創新,就要註意發現問題、面對問題、解決問題,從而推進工作開展。有問題不可怕,關鍵是要正視它,解決它。所以,要樹立問題意識,要有直面問題的勇氣和解決問題的辦法。
  抓好七個方面
  刑罰變更執行的同步監督方面,主要是“事前、事中、事後”都要“跟著走、同步走”。刑訴法賦予了檢察機關同步監督的職責,就必須要實施到位、履職到位。
  財產刑執行監督方面,要建立內外溝通協調機制。首先要摸情況,把財產刑執行情況搞準。同時,要建立內外溝通協調機制。監所檢察部門要主動與公訴部門建立內部溝通機制,還要依托外部溝通機制與法院協調,以形成合力來推動監督工作。
  社區矯正監督方面,要同步進行。也就是說要在社區矯正人員被交付前、交付過程中及實施矯正過程履行檢察監督職能。重點是解決“脫管、漏管、虛管”問題和相關協調配合機制問題。
  羈押必要性審查方面,既可依職權主動開展,也可依當事人申請開展。需偵監、公訴、監所三個部門通力合作,形成合力。調查摸底工作是基礎,如對當地法院判輕刑的案件,監所部門可與公訴部門聯合調查,在調查的基礎上分析捕後法院適用緩刑、管制等的比重。要加強審查和把關,提高檢察建議採納率,爭取更好的監督效果。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監督方面,著眼點應於決定層面和執行環節上。具體包括案件信息報備機制、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執行監督、監督的決定方式及其施行等,制定與之對應的法律監督配套細則。
  強制醫療執行監督方面,要建立信息渠道。從釐清檢察機關在強制醫療執行程序中的角色、定位和職權問題著手,通過建立機制打通信息渠道,探索履職方式方法。
  死刑執行監督方面,要註意四個問題:一是要搞準。不能把對象搞錯。二是要細。程序要規範,監所檢察部門剛接手這項監督工作,一定要在熟悉的過程中儘力把工作做細。三是要有預案。要認真研究死刑執行監督過程中的一些常發或偶發問題,有針對性地做好預案。有預案,才有決斷。四是要註意保密。
  (作者為全國檢察業務專家、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原標題:監所檢察工作:應強化五個意識抓好七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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